青草文章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厦门一公司偷税被查处!追缴税费+滞纳金+罚款,324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15:00:00    

今日

厦门税务发布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

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

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5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与税收安全,积极营造法治公平营商环境。

资金“紧张” 大量囤货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期末存货金额大,进销倒挂的异常情况。根据该疑点线索,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此展开调查。

经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业务。根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其2020年期初库存商品为零,当年期末库存商品激增至939万元,近两年库存更是增长至1500万元。但在此期间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余额却仅有数万元。事实上,当前手机市场经营惯例通常是,手机销售商为了减少运营风险,企业的存货周期一般都是4个月左右,超过这个时限,手机就容易变成售卖困难的库存机。该公司“匮乏”的现金流与“剧增”的存货引发了检查人员的疑问。

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的进销项情况也同样引起了检查人员关注。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某品牌的手机和配件,仅有两家供货企业;销项发票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一致,货物销售给少量的企业单位,却没有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开票数据。检查人员随即查询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发现其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记录。

店铺所在街区较为繁华,该公司却没有散客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平平,却违反经营常理大量囤积手机……针对初步核查分析发现的众多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具有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实地盘库 存货“失踪”

为了查清真相,检查组依法定程序对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实施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仓库手机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查阅和拷贝了该公司有关账册资料,并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令人吃惊的是,通过现场盘点、店员核对,仓库中仅有手机、影音播放设备百余台库存,涉及金额仅几十万元,这与该公司申报信息中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库存商品金额1500万元相去甚远。

对于盘点结果与申报信息的偏差,该公司辩解称商品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外地的另外一家手机专卖店仓库中。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商品发货记录和货物转移记录,该公司却含糊其词,最终也没能提供。

在检查该公司现场经营资料及电脑数据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了该公司有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个人账户收取手机销售款的迹象。同时,从该公司历年的业绩分析表和部分销售纸质单据发现,业绩分析表显示产品销售收入远高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这两条线索也印证了该公司隐匿收入的嫌疑。

销售核查 揭开谜底

检查人员决定根据现场核查发现的“蛛丝马迹”,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依法展开调查。经逐笔梳理往来款项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每日均有多笔资金进账,并且部分收款的备注上还标注有“手机货款”“某品牌手机”等信息。

为了进一步核实个人账户收入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与突击检查时获取的该公司部分纸质销售单据、资金明细等资料进行仔细比对,两者信息吻合一致。经核实,该公司累计向税务机关少申报收入1300多万元。

结束查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公司,通过“说理式执法”引导其重视合规经营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该公司最终承认其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开票、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工作,仔细梳理并提供办案所需的企业相关销售明细信息及收入金额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厦门税务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青草文章网 琼ICP备2023010360号-24